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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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馮歆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一五一絲綢織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萬1,266元(計算式:薪資2萬4,266元+資遣費7,000元=3
萬1,26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2萬4,266元
係請求薪資,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