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03號
原   告  周林秋麗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淑貞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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