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吳品鳳
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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