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14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侯雅玲
被告 林依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2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