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6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14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侯雅玲

王昱欽

被告 林依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2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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