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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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506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即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告 林利愷林岱蓉

即相對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聲請人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5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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