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小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潮小字第712號原告 詹水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眞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㈠、兩造關於違約金之約定為何(例如:租約第○條或其他約定)並提出相關證明。㈡、被告違約之情形及證據。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