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小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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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712號

原告 詹水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眞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兩造關於違約金之約定為何(例如:租約第○條或其他約定)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被告違約之情形及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潮州簡易庭 112 年度 潮小 字第 712 號裁定(112.11.10)[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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