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1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吳苡彤

被告賴 楊志華 即楊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9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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