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光國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之記載:「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部分,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載『壹』),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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