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9號受裁定人即再抗告人 廖倚宏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105年度訴字第3505號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駁回抗告,再抗告人再為抗告,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就該裁定再提出抗告,但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王銘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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