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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