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仁達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009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3497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仁達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行「交由母親 洪惠嬌 轉交林仁達」更正為「轉由母親洪惠嬌交付予林仁達」;第7行「無故未於前述時間地點報到」更正為「明知應於前述時間地點報到,無故未參加該次教育召集」。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仁達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已收受教育召集令,明知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所為實不足取;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稍見悔意,及犯罪手段、智識、生活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冠毅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避免教召、勤召或點召罪)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30096號被告林仁達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居高雄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仁達係後備軍人,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所核發編號E000000-0000號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依召集令內容,應於民國101年8月24日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林園營區」報到,而前開召集令業已於101年7月14日,送達至林仁達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之戶籍地,並由其兄林宏達代收後,交由母親洪惠嬌轉交林仁達,詎林仁達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未於前述時間地點報到,已逾2日以上。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林仁達之供述│被告坦承知悉於上述時地應接受││││教育召集,惟未於上述時地前往││││報到之事實。│├──┼────────┼──────────────┤│2│證人洪惠嬌、林宏│被告知悉於上述時地應接受教育│││達之證述。│召集之事實。│├──┼────────┼──────────────┤│3│召集令掛號郵件收│被告應於上述時地接受教育召集│││件回執影本、高雄│之,但未依規定報到之事實。│││市後備指揮部後高││││市動字第00000000││││80號函1紙。││├──┼────────┼──────────────┤│4│被告所持用之門號│被告於上開召集期日均在高雄市│││0000000000號之雙│區,但無故未報到之事實。│││向通聯資料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無故逾應召期限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檢察官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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