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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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來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來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來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編號1至8之徒刑及編號7至8併科罰金部分,應分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孫來望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就有期徒刑部分,茲因附表編號1及編號
2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0年10月1日,而附表編號3至編號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0年10月1日以前,而就罰金刑部分,茲因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1年4月23日,而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1年4月23日以前,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1日│99年11月20日│100年5月2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2│99年度毒偵字第62│100年度毒偵字第││查││63號│63號│308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367號│367號│2074號││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100年10月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1日│100年10月1日│同上│├──┴─────┼────────┴────────┴────────┤│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7日│99年9月7日│99年9月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緝字│100年度毒偵緝字││查││3088號│第74號│第7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2074號│735號│735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7日│101年1月19日│101年1月1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同上│同上│同上│├──┴─────┼────────┴────────┴────────┤│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7│8││├────────┼────────┼────────┼────────┤│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併│有期徒刑3年2月││││科罰金新臺幣3萬│,併科罰金新臺幣││││元│5萬元││├────────┼────────┼────────┼────────┤│犯罪日期│100年5月中旬某│99年11月21日至99││││日│年11月2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6│99年度偵字第3204│││查││331號│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48│││實││389號│3號│││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30日│101年4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23日│101年5月21日││├──┴─────┼────────┴────────┴────────┤│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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