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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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01號原告鴻欣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月霞 被告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3,750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