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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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 吳泰焜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被告華亞隆勝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福來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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