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一點三一四六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並扣得驗餘淨重1.3146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2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102年1月7日經認已無繼續戒治必要,並由聲請人以101年毒偵字第1566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復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101年12月18日高戒所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毒偵字第1566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2小包(驗餘淨重共計1.3146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憑,足認扣案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惟裝盛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及1個訂書針,既可與其內甲基安非他命分開秤重,應無難以析離而無法個別宣告沒收之情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911號判決意旨),有上開鑑驗報告1紙在卷可考,而前開包裝袋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就此為單獨沒收之諭知。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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