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趕工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38號上訴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因103年度建字第138號請求給付趕工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35,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88,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