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玉桂選任辯護人簡良夙律師
邱天一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林鈺珍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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