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63號原告 王采紅 訴訟代理人 黃民雄 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 律師被告國軍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法定代理人 楊誠恕 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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