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順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
8,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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