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秀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游丞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5萬3,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