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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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官有添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峯輝
訴訟代理人  賴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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