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356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被   告  蘇銅石 原名 蘇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陸仟玖佰 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周信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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