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英鳳
一、原告因給付拖船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笠揚國際開發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74元,應徵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