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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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洪裕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常年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