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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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張文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達丞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達丞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15,000元,應繳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