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記營造有限公司及金春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潤記營造有限公
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8,2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為「
確認被告潤記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金春福營造有限公司新台幣24
8,218元工程債權存在」。上開二項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乃屬
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擇一定
之即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48,21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