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投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受處分人   陳帝祐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104年度投秩
字第1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帝祐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
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
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
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同法第21條第1項、第
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
處罰鍰6,000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
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送
達證書影本各1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受處分人陳帝祐應繳納
之罰鍰6,000元,逾期未完納,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
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受處分人陳帝祐罰鍰總額經折算後逾5
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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