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6.17│96.9.4│96.8.11│93.02.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907號│96年度毒偵字第4795號│96年度毒偵字第5484號│95年偵字第915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839號│96年度訴字第3450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9號│97年上更㈠字第132號││實│││││││審├──────┼──────────┼──────────┼──────────┼──────────┤││判決日期│96.9.18│96.11.7│97.3.4│97.05.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839號│96年度訴字第3450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9號│97年上更㈠字第13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8│96.11.26│97.3.20│97.06.1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14352號│96年度執字第16781號│97年度執字第5321號│97年執字第10112號│││(97執更1891)│(97執更1891)│(97執更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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