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墊付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三號聲請人乙○○
丙○
丁○戊○○丁○年己○○庚○○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辛○○住同上
上列三人均為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墊付款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四號)委任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義豐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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