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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