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抗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92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所為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0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6年9月10日凌晨3時13分許,在高雄市○○路與鼎山街口,因違規紅燈右轉,而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員警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之規定掣單(高市警交相字第B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爰以彰監四字第裁64-B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二、抗告人前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曾遭他人冒用牌照,本件違規車輛乃新款ALTIS,其倒車燈為長形車燈,而異議人所有之車輛乃舊款ALTIS,其倒車燈由3個圓形燈所組成,且開車燈時倒車燈有缺角,明顯與違規車輛不符。又本件違規時間係民國96年9月10日凌晨3時13分,而異議人住居所及上班地點均在彰化縣,且車輛也停放在彰化縣,不可能出現在違規地點「高雄市○○○○○街口」,本件因車牌遭人冒用,違規車輛與異議人所有車輛款式不同,為此聲明異議,爰請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原審裁定意旨係以:本件異議人甲○○雖以前詞置辯,惟經原審向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Altis1.6新舊款車輛,經該公司以2007年11月21日和關()字第070號函檢附Altis1.6新舊款車輛照片,可知Altis1.6新車型之倒車燈為長型,Altis1.6舊車型之倒車燈為圓型。原審復將本件舉發違規照片送請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鑑別該違規車輛究為新款或舊款Altis車輛,經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2007年12月12日和關()字第075號函覆:「鈞院所附照片之車輛係本公司2001年3月上市之Altis1.6型舊款。查Altis係2001年3月上市,2003年10月小改款(改LED燈),照片中牌照3Q-1190號車輛,係2001年7月27日交車」等語明確,足徵本件違規車輛乃Altis
1.6舊型車款,是異議人所稱本件違規車輛係Altis1.6新型車款,洵非足採。另異議人指稱本件違規時間為96年9月10日凌晨3時13分,異議人住居所及上班地點均在彰化縣,不可能於該時間在高雄市違規,惟異議人所有車輛亦可能借交他人使用,且96年9月10日乃星期一,異議人倘於週末前往其他地點,而於星期日晚間即星期一凌晨趕回住居處所,亦非不可能。因之,本件之違規車輛確係為Altis1.6型舊款車輛,已如前述,即與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款式相符,足堪認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小客車於上揭時、地確有紅燈右轉之違規情形無訛。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處異議人新臺幣9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本件異議即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四、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曾收到深夜違規照片兩張,其中一張距離近,可以看出其車型,另一張距離較遠不易分辨車型,疑似圓形倒車燈。經抗告人申訴後,撤銷其罰鍰,檢附違規照片影本。又雖經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別為舊款車型,然違規照片在深夜光線不足,照片距離太遠又不清楚,實在不易分辨出車子款式。且車燈如有光線亦造成誤辨,將長型車燈看成圓形車燈,造成錯誤鑑定。為此,抗告人曾用放大鏡將車輛放大,方辨出不同之所、方辨出車子後車燈之型,如能放大該違規車輛,真相自然明瞭等語。
五、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
六、本件經核原審裁定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抗告人雖猶執前詞提起抗告,然按本件違規車輛確為抗告人所有,已經原審詳予查明,並予論述甚明;縱抗告人本件自用小客車之車牌號碼前曾有因疑遭偽、變造之情事,惟此顯皆與本件無涉,不足採憑。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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