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江昆駿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關於「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23,3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9,237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王政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