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14號

原告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

被告 張有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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