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14號
法定代理人 蘇芸 瑱
被告 張有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