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全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全字第66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相對人 張家宇張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30459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30459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請求之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向聲請人聲請信用卡使用,積欠新臺幣(下同)30459元卡費未付。聲請人深恐相對人脫產,導致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聲請假扣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欠款明細等件為證,可認有部分之釋明,復據其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案訴訟進行情形、目前社會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茲定如主文如主文第1項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裁定相對人提供如主文第2項所示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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