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64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

被告 張敏柔

吳憶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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