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64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
被告 張敏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