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580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陳真蓉

被告 呂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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