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2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杏蓓
被   告  許鴻源
       謝碧娥謝彩珠
       許順泰許憲章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1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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