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旻軒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0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旻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
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