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41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沈和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肆佰肆拾元,然被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一百三十一號)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