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78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被   告  黃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2月1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新
臺幣(下同)3萬7,136元,約定還款期限自100年2月24日起
至101年2月24日止,分12個月,被告應於指定繳款日按月付
款,並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又於100年2月
27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6萬3,000元,約定還款期限自100
年3月9日起至101年3月9日止,分12個月,被告應於指定繳
款日按月付款,並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被告
延遲給付上開貸款款項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
日止,每逾期一日,按貸款餘額萬分之五計收違約金。詎被
告並未依約清償,尚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金
額未清償,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並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第二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者
信用貸款申請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等件為證,經核無訛。
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
項所示,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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