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377號
原 告 丘采綺
被 告 陳盈榛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盈榛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