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原告西部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被告 林祺証 上列被告林祺証因101年度易字第640號之案件,經原告即告訴人西部菸酒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