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 蔡仁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同年11月7日將之刊登新聞紙,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新新聞報刊登證明單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曾OO│高雄市農會│1503-3│24,770元│100年12月31日│FA0000000│││││信用部(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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