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陳晟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圻 訴訟代理人 潘柔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馬嘉蓮┌────────────────────────────────────────────────────────┐│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群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1年3月31日│225,367元│AB0000000││││ 陳宗明 │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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