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永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永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洪永祥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2年9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