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振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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