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695號債權人江蘇聯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路68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公司業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成立或已
二、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依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