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670號債權人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聲明及詳細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