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8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5號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95年度易字第168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4月16日收受本院95年度易字第1685號刑事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惟被告甲○○遲至96年5月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顯已逾越1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