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丁○○
甲○○戊○○乙○○丙○○被告己○○上列被告己○○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林鈺琅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